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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息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29 15:38

厦门信息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学校各科室、各学部责任人和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园安全中应负的责任,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1.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各科室、各学部责任人对本科室、本年段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学校把安全工作作为对科室的考核内容之一,学校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2.各科室责任人对安全事故的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全岗位责任书》及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科室、各学部依照《安全岗位责任书》的规定,对本科室、本年段的人员及财产安全负责。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校领导及学校总务保卫科,并做出妥善处理。

4.各科室、各学部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科室的安全工作,并对全体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各科室、各学部对自查出的特别是校创安领导小组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各科室、各学部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均应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以上人员予以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必须要审批制度并制定相关安全措施及安全预案确保学生安全。

7.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科室,要及时将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情况报校人事科室及生管保卫科备案,对临时工作人员要予以监督、检查,对不了解情况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员要及时辞退,并限期离开学校。如因没有实施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以及没能及时清退应清退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8.事故发生后,科室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此规定,将追究科室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9.任何科室或个人均有责任向校领导及校生管保卫科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科室或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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