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德育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18 15:34
学生德育活动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校作为国家级重点职校,全国中职德育工作先进集体,高度重视学校德育活动,特别是把文体活动提高到展示学校办学质量、积淀学校文化内涵的高度。学生活动的积极性不断高涨,学生大型活动的质量不断提高,活动带来的积极作用也逐渐呈现,实现了活动育人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学校德育活动特别是重大文体活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要求:
活动主要负责人必须对进行活动的各个环节作出详细安排。活动之前向德育处报送活动计划书进行审批,活动计划书内容包含学生名单、活动内容、组织形式、时间地点、前期准备工作安排、奖励设置、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等。
二、奖励设置
严格执行奖励制度,激发学生参与活动积极性,也为学生大型活动的奖励工作提供依据。
(一)个人奖励
学生奖励办法 | 年段 | 校级 | 市级 | 省级 | 国家级 | ||
名额 | 奖励标准(元) | 名额 | 奖励标准(元) | 奖励标准(元) | 奖励标准(元) | 奖励标准(元) | |
一等 | 1 | 30 | 2 | 50 | 200 | 500 | 1000 |
二等奖 | 3 | 20 | 5 | 30 | 120 | 400 | 800 |
三等奖 | 6 | 15 | 8 | 20 | 80 | 300 | 600 |
优胜奖 | 10 | 10 | 15 | 10 | 50 | 200 | 500 |
总计 | 20 | 280 | 30 | 560 |
(二)团体奖励
年段级:以项目为单位,按年段班级数目乘以40元为本项目奖金总额。由年段具体操作。
其他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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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级及以上活动的学生管理
1、鼓励积极参加。
由学校德育活动小组主要负责人确定学生名单。一经确定,学生必须无条件参加。凡拒不参加者,本学期德育学分为零。原则上德育不合格,不能毕业。
2、鼓励良好表现。
A)参与项目获得厦门市级及以上奖励,除获得物质奖励(见二)外,如出现补课科目,可免于补考数科(本学年必考科目的60%),成绩计为60分(或者及格)。并优先推荐参评学校“文明学生”。
B)遵守纪律,积极表现,未获得厦门市级及以上奖励,但被活动小组考核为优秀者,如出现补课科目,可免于补考数科(本学年必考科目的40%),成绩计为60分(或者及格)。
C)遵守纪律,积极表现,未获得厦门市级及以上奖励,但被活动小组考核为合格者,如出现补课科目,可免于补考数科(本学年必考科目的40%),成绩计为60分(或者及格)。
E)参与活动,但表现不够良好者,无故旷课2次加一级处分。早退2次等同一次旷课,迟到3次等同一次旷课。如在活动中,消极怠工,制造事端,增加老师管理难度被考核为“不合格”,将根据情节予以不同等级处分。
二O一O年九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