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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德育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18 15:34

学生德育活动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校作为国家级重点职校,全国中职德育工作先进集体,高度重视学校德育活动,特别是把文体活动提高到展示学校办学质量、积淀学校文化内涵的高度。学生活动的积极性不断高涨,学生大型活动的质量不断提高,活动带来的积极作用也逐渐呈现,实现了活动育人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学校德育活动特别是重大文体活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要求:
活动主要负责人必须对进行活动的各个环节作出详细安排。活动之前向德育处报送活动计划书进行审批,活动计划书内容包含学生名单、活动内容、组织形式、时间地点、前期准备工作安排、奖励设置、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等。
二、奖励设置
严格执行奖励制度,激发学生参与活动积极性,也为学生大型活动的奖励工作提供依据。
 
(一)个人奖励


学生奖励办法 年段 校级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名额 奖励标准(元) 名额 奖励标准(元) 奖励标准(元) 奖励标准(元) 奖励标准(元)
一等 1 30 2 50 200 500 1000
二等奖 3 20 5 30 120 400 800
三等奖 6 15 8 20 80 300 600
优胜奖 10 10 15 10 50 200 500
总计 20 280 30 560      
 

 
(二)团体奖励
年段级:以项目为单位,按年段班级数目乘以40元为本项目奖金总额。由年段具体操作。
其他级别: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校级 200 150 130 120 100 80 60 50
一等奖200 二等奖150 三等奖100
市级 50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省级 一等奖800 二等奖600 三等奖500
国级 一等奖1000 二等奖900 三等奖800
 

 
 
 
三、校级及以上活动的学生管理
1、鼓励积极参加。
由学校德育活动小组主要负责人确定学生名单。一经确定,学生必须无条件参加。凡拒不参加者,本学期德育学分为零。原则上德育不合格,不能毕业。
2、鼓励良好表现。
A)参与项目获得厦门市级及以上奖励,除获得物质奖励(见二)外,如出现补课科目,可免于补考数科(本学年必考科目的60%),成绩计为60分(或者及格)。并优先推荐参评学校“文明学生”。
B)遵守纪律,积极表现,未获得厦门市级及以上奖励,但被活动小组考核为优秀者,如出现补课科目,可免于补考数科(本学年必考科目的40%),成绩计为60分(或者及格)。
C)遵守纪律,积极表现,未获得厦门市级及以上奖励,但被活动小组考核为合格者,如出现补课科目,可免于补考数科(本学年必考科目的40%),成绩计为60分(或者及格)。
E)参与活动,但表现不够良好者,无故旷课2次加一级处分。早退2次等同一次旷课,迟到3次等同一次旷课。如在活动中,消极怠工,制造事端,增加老师管理难度被考核为“不合格”,将根据情节予以不同等级处分。
 
 
                                         二O一O年九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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